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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业——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之际
作者: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3-17 9:27:28
 

    □新华社记者

    “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3月1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通过”的声音传来,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了!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伴随这部法律的诞生,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现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又将社会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

    慈善立法

    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弘扬

    统计显示,在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到760多亿元,将我国的慈善事业推向高潮。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截至2014年底,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60万个,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多个领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做慈善的愿望和能力提升了,慈善意识也增强了,但是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黄红云说。

    “有的慈善组织管理混乱,有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为名骗财骗物,有的企业为了名利搞虚假捐赠,我国慈善事业确实到了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龙波舟说。

    立法顺应民意。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立法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慈善法草案。

    “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弘扬。”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说。

    开门立法

    用民智共识奠定法律基石

    一部慈善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草案初步成型,从基层调研到反复修改,从两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严谨缜密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深度参与,突出彰显了当代中国“开门立法”的法治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愿,直接参加制定慈善法的工作,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慈善法充分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阚珂说。

    依法治善

    创新慈善事业体制机制

    慈善组织如何被监管?“诺而不捐”能否反悔?个人能否发起募捐?……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慈善法一一作出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对于成千上万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捐赠人来说,慈善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慈善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它让今后人们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徐毅说。

    慈善法不仅是一部关于慈善的法,也是一部倡导社会文明进步的法,是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法治保障。除了使慈善捐助“有法可依”外,慈善法更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责编: 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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