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以‘心死亡’为判定标准,宜尽快为‘脑死亡’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表示,“脑死亡”概念已被世界医学界广泛接受,且美、德、日等国先后立法,承认被确诊为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其社会功能终止。他建议我国从法律上给予脑死亡认可,这将大大避免医疗资源浪费。
陈静瑜认为,采用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利于提高器官移植的数量和质量。因为脑死亡者仍有残余心跳,各脏器血液供应得以维持,所以在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和给氧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氧。“可以预期,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更多需要器官移植的垂危病人能获得重生机会。”陈静瑜说。
陈静瑜认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要用世界上1%的卫生资源为22%的人口服务。“但是目前我国没有脑死亡立法,脑死亡概念得不到法律承认,因而医生即便是依据医学标准宣布脑死亡者去世,如果家属不认为脑死亡者已故,也不能撤出治疗措施。”
他介绍,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高达数亿元。“我们把大量资源浪费于100%不可救活者,这同我们要达到的卫生改革目标不相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