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了11年的立法之路,慈善立法的慎重和复杂性可见一斑。而在另一角度,长时间的立法过程,也令立法对现实的回应能力具备了更好的保障。
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慈善法草案历经11年立法之路,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目前形成的草案汇集了来自相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等各领域的意见和建议,较之一审草案,有着明显的进步。
慈善立法,是基于我国慈善事业和慈善格局在近年来确实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一方面,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规模日益增加,特别是自汶川地震后,慈善组织和社会的慈善意愿、观念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提升。但另一方面,诈捐等问题的出现,意味着原有的慈善体系之于慈善发展的现实需要之间,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和规范慈善的发展,立法已不容再缓。
经历了11年的立法之路,慈善立法的慎重和复杂性可见一斑。而在另一角度,长时间的立法过程,也令立法对现实的回应能力具备了更好的保障。这一点在此次的立法草案中即有鲜明体现——较之去年十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最新草案对此前几个社会重点聚焦的细节都作出了积极的回应。例如,针对此前有关个人是否能在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募捐的疑问,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执行主任黎颖露表示: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或者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应该认定为个人求助行为,法律草案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属于非法募捐,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对“热点”议题的回应之外,慈善立法更大的着墨体现在对慈善公信的保障上。慈善法草案在许多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慈善法草案根据不同主体和方式给慈善组织规定了信息公开义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定期公开组织基本情况、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募款目的、募集金额和用途等。此外,草案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些对于提升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慈善公信力,无疑是一种必要的“加法”。
慈善立法是为了规范当前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不足,更是对社会慈善观念的积极引导。譬如,基于广泛存在的乱摊派行为,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这一条款生效以后,我们或有望真正告别那种“摊派式”的捐助现象。而对这一行为的纠偏,更大的溢出作用,其实是体现在强化社会对于慈善自愿本质的认识。
当然,任何完善的立法都难以一蹴而就,立法本身也是一种试探的过程。归根结底,慈善立法的本质,是要致力于推动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使慈善更好地回归其本身应有的逻辑,同时,借助立法的机会,进一步普及和改造社会的慈善观念,最终提升社会、个人、组织对慈善的参与热情与积极性,增强慈善的活力与文化。 |